定义一:法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无解的,因为这个定义的问题在本质上是解释问题,我们应当容忍不同的定义和不同的解释。
首先,我认为,我们长久以来混淆了不同传统下对法的理解。我曾经有些哗众取宠地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实际上也“没有刑法”、“没有行政法”……我们的法制史,写法是从现代西方法律传统下的分类出发,去中国古代的制度中寻找看起来类似的东西,然后把这些古董称为中国古代的法律部门,最流行的例子是举唐律“化外人相犯”条来说明唐朝就已经有国际私法。在我看来,这两个传统是完全不同的,甚至不同到很难用同一个词语来描述,我们真的可以说中国人说的“法”和罗马人的“Jus”是同一个东西吗?法制史的教科书说,某朝刑部是司法机关,某朝大理寺是司法机关,某朝御史台是司法机关;实际上,中国古代就没有独立可以辨识的司法机关,廷尉原来是武装部队首长,御史是监察官员,他们的头顶上,是皇帝。皇帝垄断一切,他是总统兼三军总司令兼最高法院大法官兼大主教兼一切最高职位,实际上,在这种态势下,我们已经无法轻易地说,我们有“行政”、“司法”、“立法”之类的区分,“极权”(注意不是“集权”)的概念就是一种压倒一切的终极权力,它的词根是“total”。
许慎在《说文解字》里解释“法”字,说“从水”乃是因为“平之如水”,这个已经写进了我们的法制史和法理学教科书。后来苏力先生反对这种解释,认为在中国传统下,“法”字“从水”,是因为水从高处向低处流动,不可阻挡,中国的法,就是上令下行的威权。这两种解释,突出了西方传统和中国传统的差异,法是一种“威权”,还是一种“规则”。在这一点上,奥斯丁的论调倒是符合中国人的胃口,他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所以哈特要批评他是“强盗理论”。
定义二:法的应然与实然
夫妻间的关系应当如何?“丈夫要爱护妻子”是吧,如果现实中有很多家庭暴力的案例,我们如何来进行描述?我们是不是说“有很多丈夫虐待妻子”,进一步说“凡丈夫都虐待妻子”,再进一步说“丈夫应当虐待妻子”,现在我是丈夫,我就要虐待你,如果我是妻子,要想办法做丈夫,然后虐待你。
这是个强盗逻辑。
奥斯丁的逻辑遭到哈特的批判,认为混淆了理想法和实在法。所谓“社会主义法理学”在我看来也是如此,对这套东西贡献较大的不是马克思,而是苏联法学家。所谓“法的阶级性”,不如说是“法的工具性”,在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下,一切“上层建筑”都沦为统治工具;而使用这些工具的目的是“消灭阶级”,最终消灭的方法定为肉体消灭。
马克思在英国的时候,实际上大陆各国的异议分子都逃亡到英格兰,颇为吊诡的是,这个头号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容忍一切反资本主义的人物,任凭他们出版刊物,恣意发表意见,有时候是谩骂。而英国传统是,法律是一种“自发”的秩序,“习惯”成为“法律”的标准之一就是“无法追溯的长久性”。对于英美法传统而言,法的应然和实然是显而易见的,而实在法的发现方法应当尽可能自然,人为的立法是容易偏离应然状态的。
我们回到法的定义,如果同意法首先是一种规则,而不是威权,那么它必定要追求正义和良善,而不是追求统制。塞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尤帝法典注:善良,合乎道德,公正,合乎正义;乌尔比安说法学乃是关乎“神事和人事,正与不正”。法,应当是正义的,如果在实际中没有体现出正义,就是出了问题,我们应当想办法补救这种偏差,而不是降低标准,认为这种偏差的状态就是正当的标准。《洋葱电影》讽刺美国政治:鉴于美国人的胖子比例达到90%以上,因此国会决定通过立法修改胖子的标准,凡300磅以下的不算胖子,如此一举就可减少20%的胖子,比推广健康生活计划的效果好得多。
定义三:阶级性
最后有个实践一点的问题,什么是阶级,阶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我们真的需要一种绝望的斗争哲学来指导我们的生活么?雷锋日记说,对待同志要想春天一般的温暖,而对待敌人要像严冬一样冷酷无情。这就是阶级性和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能否如此?正义和良善是否有特定对象?对于某些人,我们给予正义,对于另一些人,虐待即正义?
再回头来看前两个问题。马克思采取了一种批判性的态度,矛头直指其本人当下的资本主义社会,如果他说资本主义的法律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他的目标实际上是消灭而不是承认这种阶级性,当然,他的消灭方法效果如何可以另外讨论。他老人家没有想到的是,在中国传统下,他的理论很容易就被理解为,阶级性是法律的根本性质之一,而掌握政权的人群可以为自己不公正的行为找到貌似正义的理论解释。这是一个重大的概念偷换,需要批判的实在法进入无需批判的理想法领域。
小结
其实问题的根本在于,法本身是不是具有最高层级的价值,如果法具有阶级性,那意味着有某一个人群将高于法律;如果这是一种需要补正的实在状态,那我们需要努力来补救;如果这变成一种天经地义的理想状态,我们就只好祈祷上帝了。
顺带说一句,我对于主权的概念是有疑问的,从某种程度上讲,主权者必须受到限制,无论主权者是国王还是人民都必须有所限制;或者可以说,即使有统治阶级的话,统治阶级也必须受法律的控制,法的正义性必须高于统治的阶级性,否则我们将面临一个黑暗许多的未来。
被利用的马克思正等着收拾那些篡改他文件的人.已经去了不少,还有不少在路上.
中国化不只局限在马克思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