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的刺史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对于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而言,无论从国家整体还是统治者个人的角度出发,始终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对地方上的控制。周朝的封建制度,最初中央对地方上的诸侯存在某种限制,有诸如“巡狩”之类的活动,但是时间一长,诸侯在自己的地盘上巩固起自己的根基,中央的控制力就明显减弱。实际上,封建制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不得不表现出一种权力分散(是横向的分散,而不是从结构和功能上的分立)的特征。到了始皇帝,建立了大一统的国家,改封建制为郡县制,消灭地方上的诸侯,由中央委派官僚直接管理。汉朝同样继承了郡县制。但是问题在于,地方上握有实权的官僚,也同样存在坐大的倾向(在此不讨论汉初的封建制问题,而着眼于郡县制下的官僚)。所以,就必须有某种监察的制度进行限制,或者用学术一点的话说,必须进行某种“具备应激针对性的监控”。

        按汉朝的地方政制,地方上沿用秦制设立郡守,掌管各郡,工资等级二千石,后来更名为太守。郡守以下有丞以及长史,工资等级六百石。(以上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当时中央政府对于郡守颇为倚重,地位相当于九卿。实际上郡守统管当地的行政、财政、人事、军事等事务,权力很大,以至于已经类似于诸侯,只是不能世袭而已。(钱穆:《秦汉史》)

        对于郡守的监察,最初按照秦制有监御史,负责郡的监察工作,任期一般为两年,每年秋季回中央述职,十二月返回各自的岗位;另外也有丞相派遣的官员到地方上进行监察工作,但并非常设职位。到了汉武帝元封元年,皇帝下诏撤消各郡监御史,再过四年,改设十三部(即州)刺史,亦即设立了十三个监察区,包括:

        (1) 冀州刺史部(约在今河北中南部、山东西端及河南北端),下辖四郡六国;(2) 幽州刺史部(约在今辽宁大部分地区,河北、内蒙古、吉林一部分及朝鲜半岛北部大部分地区),下辖十郡一国;(3) 并州刺史部(约在今山西大部分地区及河北、内蒙古一部分地区),下辖七郡;(4) 兖州刺史部(约在今山东西南及河南东部地区),下辖五郡二国;(5) 徐州刺史部(约在今江苏长江以北和山东东南部地区);下辖三郡四国;(6) 青州刺史部(约在今山东大部分地区及河北一部分地区);下辖六郡三国;(7) 扬州刺史部(约在今安徽淮河和江苏长江以南及江西、浙江、福建等地。不是今天江苏省的扬州);下辖五郡一国;(8) 荆州刺史部(约在今湖北、湖南及河南、贵州、广东、广西一部分地区),下辖六郡一国;(9) 豫州刺史部(约在今河南东部、安徽北部及江苏的部分地区),下辖二郡三国;(10) 益州刺史部(约在今四川、贵州、云南大部分地区及湖北西北部等地区),下辖八郡;(11) 凉州刺史部(约在今甘肃、宁夏、青海等地区及陕西、内蒙古一部分地区),下辖五郡;(12) 交趾刺史部(约在今广东、广西大部分地区和越南北部、中部),下辖七郡;(13) 朔方刺史部(约在今宁夏银川至壶口的黄河流域地区),下辖七郡。后来武帝征和四年又设置司隶校尉,不属于十三部,负责首都长安附近七郡的监察工作。(以上参见钱穆:《秦汉史》)

        刺史负责监察各部地方,工资等级六百石,每一部设刺史一名;刺史归中央的御史中丞领导,一般每年秋分时节出巡,到年底回京都述职报告。

        汉武帝设置刺史时,同时下诏规定了刺史的监察范围,即所谓“六条问事”:“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轻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详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引自钱穆:《秦汉史》)

        按,其中第一条针对的是地方豪强,后五条针对的都是郡守。此六条之外还有一条不成文的,就是负责监督地方诸侯,如果发现诸侯王有罪,即行举报弹劾(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钱穆:《秦汉史》举了许多实例)。不将监察诸侯写入明文,应该是因为到汉武帝的时候,地方诸侯由于多次打击,加之武帝采用“推恩令”等各种方式进行削弱,势力已经大不如前,而郡守倒是一时势大,更需要进行控制。

        我们可以看到,刺史是中央直属并派出的官员,归中央监察部门直接领导,分巡各地履行监察职能。刺史本身并不承担行政、财政、军事等职能,而仅以“六条”为标准进行监督,不属于六条范围内的事务则一概不管。刺史不需要对地方上的文治武功、民生大计负责,财政也不从地方上支出,也不归地方领导;刺史本身的品级和工资都比较低,仅仅相当于当时的县级官员(比现在的县要大,类似于地市级),而手中掌握的监察权力则不小,所以有人说“盖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钱穆:《秦汉史》,引《刘元城语录》)。如此,刺史实际上形成了有别于通常官僚体系的另一个监察官员体系。立足于体制之外的监督,通常更有效率。

        实际上,在国家从封建制度向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中央对于地方上掌权者的控制始终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并且涉及到制度的长久建设。汉朝初期发生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在中世纪的英格兰也有类似的状况。诺曼征服之后,地方上的封建主遭受重大打击,诺曼人沿用了盎格鲁-撒克逊制度下的郡长(sheriff)制度,通过中央指派的官员控制地方诸侯。但是时间一长,郡长也成了地方上的实力人物,威胁中央的权力。国王于是又设置另外的职位来监督郡长(coroner),很快新的职位也被证明因为与地方上的联系过于紧密而靠不住。后来才有了巡回法官制度。中央向地方上派出对国王直接负责的巡回法官,到地方上听取当地官员的报告,并审理案件、处理其他政务等。这些巡回法官回到中央,互相交流各地的法律、惯例,最终形成了英国的普通法制度(common law system)。

        当然,英格兰的巡回法官与刺史不尽相同,巡回法官不仅担负监察的职责,同时还掌握着巨大的行政、司法权力。但是,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在处理地方权力者坐大的问题上,汉武帝和安茹王朝诸王可谓英雄所见略同;在类似的扩大中央权力的过程中,统治者都采用了巡回官员来限制地方权力。巡回法官制度至今为人津津乐道,刺史制度也受到了学者的褒奖(钱穆先生《秦汉史》评论御史中丞在中央掌管图籍秘书,对外领导刺史,对内统率侍御史,认为“此其内外相维小大相制之意,可谓甚美。”);应当说,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有效合理的,注意了从一种体制之外对其进行限制和监督。

        但是,后来的发展中西方并不类同。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也就是汉武帝死后的79年,丞相翟方进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请求将刺史改为州牧,理由是按照祖宗的家法应该以贵治贱,不能以卑督尊。刺史只有六百石,监察二千石的高级官员不合规矩(“……春秋之义,用贵治贱,不以卑临尊。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失位次之序”)。成帝只好下诏,把刺史改名为州牧,增秩二千石,与郡守平起平坐。3年后(哀帝建平二年),丞相朱博上书力争说:“当年设十三部刺史,职级低但赏赐重,这样可以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废除刺史、改设州牧后,激励机制没有了,收不到监察的效果,应该恢复刺史制度。”(“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吏民安宁。故事居部九岁举为守相,其有异才功效著者辄登擢,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罢刺史)恐功效陵夷,奸轨不禁。”)于是又将州牧改为刺史。(以上见《汉书·朱博传》)但几年后(哀帝元寿二年),再次将刺史改为州牧。也就是说,武帝创设刺史制度之后,到了汉末的时候,意识形态上出于礼教的原因,实际上可能出于刺史本身权力的不正常膨胀,刺史被改为州牧,也就是成为有实权的地方官员,如此刺史就不再是原来郡守系统以外的职位,而是以州牧替代了郡守,监察的功效也丧失殆尽,而汉末王朝崩溃时,地方上的实力派往往也都是领州牧衔的豪强了。

       

        转回头来看今日的法治进程。

        时下学者大多以“宪政”、“分权”之说为显学,动辄引孟德斯鸠、洛克等人之说,或者言必称合众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云云。人们或许并没有十分注意观察整个历史进程。如果从宪政史来看,英格兰的发展历程需要得到应有的重视。英格兰在中世纪的发展,从封建国家迈进到中央集权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平衡的法律和政治体制。这一结果有赖于两种力量的平衡——“封建贵族足够强大——因此才得以抵抗金雀花王朝的专制主义,同时又足够弱小——不至于破坏国家的有效政府运作”(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上海人民,583-584页,引梯利(Tilly)),或者说,是中央的集权力量与封建贵族的分权力量之间的平衡。就巡回法官而言,其本身的设计目的,是为增强中央的集权力量,而不是分权的制度;但是,最终形成的,是一种“平衡”的制度。

        因此,我们在谈论“法治”或者“宪政”的时候,或许应当更多地关心“制衡”,而不是单纯的“分权”;有时候,分权甚至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会对底层的民众造成更大的伤害。“集权”(centralization)也不一定就不好,就一定导致专制极权(totalitarianism),如果在政治进程中没有处理好“集权”中的平衡问题,才是需要着重检讨之处。

        刺史制度的兴衰,最初是皇帝富有建设性的(集权性)制度建设,但是并没有形成长效的机制,更没有像英格兰那样形成一种平衡的司法系统,最终是以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借口终结了这一制度(当然,这是汉的情况,以后各朝的情况暂不讨论,有一些比较类似,但结果也都并不好)。

        实际上,作为现代模式的国家,没有“集权”的体制,是不可能形成良好的运作机制的。我们在“法治”和“宪政”进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许不仅仅出在“分权不力”,而同样也出在“集权处理不佳”上;或许我们不必口口声声叫嚷着“分权”,而应当转回头来,看看我们在集权制度方面是否出了问题,是否需要努力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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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esponses to 西汉的刺史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1. Even说:

    这个应该是震宇君替人捉刀的产物。最后一段不知道是不是震宇君的真实相法,还是敷衍。有一个问题是不明白的,暂且存疑,就是自汉朝起,汉朝仍保留了分王制,王有封地,地位虽不如前秦时代的诸侯,但是仍有诸侯的影子,王有任命权,制币权,差不多是一个小朝廷,这时候可不可以视之为“封建”,因为震宇君一直认为中国的“封建”仅在前秦昙花一现,秦统一中原后,也就不存在封建了(我同意这个观点)。问题二,为什么汉以后会走上中央集权的道路?

  2. Rayn说:

    我觉得,汉初的时候,确实是存在封建制的,中央与诸王所占土地的对比大约是对半。所以晁错口口声声说要削藩,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诸王的势力是逐渐衰落的,八王造反没有成功,受到了重大的打击;后来又有推恩令,实际上就是取消长子继承制,使封地越变越小(欧洲的封建制是坚持长子继承的,也就是说,除了长子以外,其他儿子要自己出去闯荡,这一点是为了保证封主能够获得封臣提供的高质量军役)。汉到了武帝的时候,中央权力开始走向顶峰,因此国家的效率开始提高,不像汉初的时候信奉黄老一派的无为之治。我在结尾所说的,是我的本意。我们长久以来一直批判集权,认为集权必然专制。我认为不对,集权是一个中性词,而且对于现代国家而言,集权是必需的。问题在于,集权之后是否有限权和平衡机制,是否能够防止“极权主义”。好的宪政制度,一定是中央权力和限权机制的良好结合,英国美国都是如此,法国的问题就是最初集权不够,后来又不能形成限权机制,于是只好靠革命。汉初的时候,看起来是个好机会,如果中央和限权的关系处理得好,会有比较好的政局。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又是不可能。因为当时的国家在技术上没有能力形成良好的权力集中体制,一点是因为国家的私人性质,没有公共概念;一点是因为财政和统计上无法精确,其实是没有办法集中管理的。中国的问题在于,老早就开始形成统一的国家,开始集权,但是权力集中之后不得不形成极权主义,就像刺史和巡回法官的对比,二者的起点很相像,但最后的结果完全不同。英国最终把政治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我们则把法律问题转变成政治问题,然后,实际上又没有精确的政治,所以只好归结为道德问题。皇帝失国,不是制度问题,不是非法,也不是政治腐败,说到底是被归结为个人的道德,说此人有失上天之德,彼可取而代之。再说一下,我看了英格兰中世纪的宪政史,就有结尾那种想法,再对比我们的历史,仍然坚持这种想法。就是,我们的问题不仅仅出在分权,同样也出在集权机制,或者说,这是一个整体问题的两面。我们现在单讲分权,效果未必好;实行分权的国家很多,成功的国家,英国美国,可能优势并不是在分权上,而是在他们的集权机制,如何在集权过程中进行限制和平衡,以及——如何沟通社会的上下层。

  3. joe说:

    同学,抱歉我没有看完就回复,实在是看到标题就头晕,您就包涵点。貌似我们生活在两个不同的世界里面,我在为芝麻绿豆心烦不已,老徐居然依旧胸怀天下,且时空穿梭来到2000年前。敬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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