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辩论中的礼节

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36节  辩论中的礼节

    在辩论中会员必须限制自己只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言,而避免评议个人。他不能涉及会议的任何决议,除非他打算在发言结束时,或者在就这项动议辩论时,提出一项废除该决议的动议。提到另一会员时,他应尽可能避免直呼其名,而要称他为“上一位发言的会员”,或者使用描述他的某种其他方式。称呼会议的官员应当始终称呼其职位名。不允许指责一位会员动机,但对于某议案的性质或后果可以使用强烈的语言予以谴责。如果在任何时候主席起立陈述某项秩序问题,或者提供信息,或者在他的特权范围内作其他发言,则正在发言的会员必须坐下来请主席先讲。在被主席要求遵守秩序时,会员必须坐下来,直至对秩序问题作出决定。如果他的话被判定为不适当,如有任何人提出抗议,对此无需大会以表决形式同意,他就不得继续发言,并且对于该问题不予辩论。

    失礼的言辞应由提出抗议的会员或秘书记录下来,然后向该会员朗读;如果他不承认,则会议可以表决形式确定他是否使用了该等言辞。如果该会员无法提出他使用该等措辞的理由,并且不愿为此作适当的道歉,则在此情况下,会议有责任采取行动。如果失礼的言辞属于个人性质,则在会议审查之前,该个人问题所涉及的双方应退席。在辩论涉及某会员个人事务时,本人不应在场,这是一条普遍原则。不过,对该等言辞提出反对的会员不一定需要退席,除非他个人也牵涉其中。

    在辩论过程中,以及主席发言时,或者会议进行表决时,会员不得耳语,不得在会场穿行,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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