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导论》译后记

维诺格拉多夫爵士是一位世界公民。他是俄国人,在德国受了学术训练(曾受教于蒙森),他的第一部代表作内容是关于英国史、并以英语写成,后来又离开俄国,成为英国公民,此后的学术生涯都在英国,他的妻子是挪威人,他本人通晓十几种语言……

维教授这样的背景有何影响?我觉得恐怕有助于一种历史思维,一种较少受意识形态捆绑的历史思维。(尽管其实我不该妄加猜测,因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某民族国家的学者就在历史思维方面稍逊,这做法本身是不怎么历史的。)

所以,当我开始翻译这本小书的时候,有一个问题渐渐浮现出来,那就是书名——所谓“历史法学”。当我翻译过半之后,我可以理解,这本小书是关于“以历史的方法研究法理学”,维教授自己也说,其排列顺序并非时序,而是按“观念的顺序”。所以,这并不是一本阐述“历史性的法学理论”的著作,这个描述恐怕用到萨维尼头上更适合,而维教授对于萨维尼一派,虽有肯定,也还是有相当有力的批判的。以我的理解,萨维尼一派的理论,搞到最后,本质上甚至有反历史的倾向。就像兰克一样,看似对“客观历史”进行研究,骨子里却埋着德意志国家的精神,这种精神在那个时代的德国人身上实在是根深蒂固。所以后来沃格林以切身体会比较欧洲(主要是德奥)与美国学生的区别,说前者较多知识但受意识形态毒害,后者知识不足但头脑较开放。(吾人反思我国现状,恐怕是把两个缺点都占全了。)而要解意识形态的毒,我以为历史研究是最好的方法。

这本小书,本是维教授大部头多卷本《历史法理学概要》第一卷的导论,后来得以单独成书。翻开《概要》第一卷,见是“导论-部落法”;第二卷,“希腊城邦的法理学”,扉页赫然有“将出:第三卷,中世纪西方基督教国家的法理学”。从导论中我们不难推测,此后的计划应该还有近现代部分,包括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源流。然二卷面世,维老溘然长逝,我们再也读不到这位中世纪历史和法史专家关于中世纪法理学的系统历史研究了,实在令人叹息,想来这也是历史的一部分罢。

鉴于本书是《概要》导言,故将《概要》第一卷序言一并译出,读者可自行察验维爵士心意,不必我多言。考虑到这本小书可能有相当部分的学生阅读,对于书中出现的人名,稍作了注释供参考。读者也需要记得,《概要》第一卷系于1920年出版,距今将近百年,世事变迁、物是人非,本书于今仍有莫大教益,也足证维教授之远见了。

案本人英语并非上佳,此等学术著作只得老实照译,不敢求雅,若基本可信,另加一半通达,即已幸甚。书中难免有错,心怀惶恐,恳请各位师友读者指正。

最后仍要感谢神,交在我手中的工作,我已尽力完成,愿你的名得着荣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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